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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条例》列入台州市今年地方性法规一类项目立法计划

  

  传统村落承载了历史记忆,是本地的文化根基。随着工业化、城镇化的快速发展,传统村落衰落、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,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。台州市历来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,已有四批、65个村落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。

  2016年4月,台州市启动了《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条例》的起草工作,台州市建设局第二次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任务。日前,《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条例》被列入台州市2018年地方性法规一类项目立法计划。市建设局从三个方面落实《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条例》起草工作,确保高质量完成条例草案。

 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。 台州市建设局从2016年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,通过调研、座谈,结合学习、考察,已形成《条例》初稿,并经过多轮修改、调整,在“保护”的基础上,增加“利用”的内容。下阶段,该局将继续切实履行好《条例》起草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,充实人员,牵头对《条例》进行再完善,并通过座谈面商、书面征求等方式再次广泛吸收县(市、区)政府和有关部门、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业内人士、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,进一步修改好《条例》草案。

  二是把握时间节点。 台州市建设局将按照市人大确定的时间,倒排计划,把握好每个环节。做好局里修改上报,将以2月底上报市政府审查为节点,在1月底前完成送审稿的修改,2月份开展意见征求,并尽可能提前向市人大、市政府法制办汇报对接。配合人大政府审查,将以市政府5月份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市人大常委会7月份一审、10月份二审为节点,配合市人大常委会、市政府法制办做好各个环节的审查、征求意见、座谈等工作,保证《条例》按照各个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。

  三是确保立法质量。将按照《台州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》《台州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》等要求,逐条逐句逐字进行推敲,完善《条例》的体例结构、条款表述、语言文字使用。将按照精细化立法的要求,体现“保护”“利用”并重的思路,通过《条例》建立申报认定、规划编制、保护与发展利用、监督管理等主要制度,明确政府、部门、群众在传统村落保护、利用中的责任,落实土地、资金等要素保障,确保《条例》可执行、真管用。

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8.01.16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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